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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第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它是对事物辩证认识的实质;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要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辩证矛盾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列宁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同时存在的,因此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这要求我们看待事物时要做到“一分为二”。例如,对待传统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对待外来文化应该“批判地吸收”。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得到发展;第二,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第三,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彼此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此消彼长,造成事物的量变;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促使矛盾双方的地位或性质发生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二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不同的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它还说明和谐作为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进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简单地说可以表述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产生新的矛盾,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各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认识一般到认识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各国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取得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指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取得伟大胜利,同时又用中国经验和理论创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在矛盾群中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

方法论意义:在处理问题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强调主要矛盾,也要看到次要矛盾,不能忽略次要矛盾,要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